释义 |
【法律意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进行了规定:一、第四十九条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以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二、第五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简易程序:(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在3人以内的;(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标的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和适用法律清楚的。三、第五十一条适用特别劳动仲裁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予以立案,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采用庭外调解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在15日内结案,结案方式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5日内经2次调解仍未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转入简易程序处理,仲裁期限从转入简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