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调解中途反悔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调解途中反悔应当停止调解,也可以走诉讼程序。 劳动调解书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该案中,劳动仲裁委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依法对双方的工伤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进行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且仲裁调解书已送达双方,被申请人也已按仲裁调解书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该仲裁调解书合法有效。 一、仲裁委终止审理的两个条件 第一,逾期未作出裁决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审理期限”中的期限可以分为一般期限45日,以及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的60日期限。超过上述期间未能作出裁决,即为逾期未作出裁决。 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未能及时组庭或者开庭,或者开庭后却未能及时裁决等现象,确保不损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第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 基于“仲裁前置”的制度设计,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获得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会在区分情况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受理相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实践中,当事人此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凭证或者证明一般包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收件回执、受理通知书等。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当事人应当及时持人民法院的立案文书告知相关仲裁委员会,根据《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案件终止审理的决定,制作相关仲裁文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但是,案件已经进入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处理进程中,但因中止审理等原因而未作出裁决的,不在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范围内。 裁决书和调解书的生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法》第83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起诉的,裁决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看出,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就是调解书开始生效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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