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犯罪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3、主观方面为故意;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