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是否可以继承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本解释的第七条还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受害死者的近亲属。 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这种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了。也就是说,自然人只能就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替代他人主张。但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时,就可以让与或继承。 司法解释上就此作出了两个例外规定,第一个例外即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此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转化为明确的债权。第二个例外即受害人死亡前已向法院起诉,其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继续诉讼。两种例外成立的前提是金钱数额必须已明确。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应当斟酌侵权人过错/侵害的具体情节和后果/侵权人获利和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福建省参考标准: ①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②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③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④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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