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继承必须要去公证吗 |
释义 | 可以不进行公证。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公证遗嘱和其他类型的遗嘱具有同等的地位,房屋继承时,即使没有经过公证但是有其他类型的遗嘱存在,房屋也可以依照其他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因此房屋继承不一定需要公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立有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遗嘱没有公证生效吗 遗嘱没有公证不一定生效。遗嘱分为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如果公证遗嘱,则需要进行公证。而如果是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即使不需要经过公证也可以生效。如果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公证遗嘱用撤销吗 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撤销的。只要年满十八周岁然后有自己的合法财产,都是可以订立遗嘱的,并且遗嘱是可以随时进行更改的。公证过的遗嘱直接带着相关的资料都公证处办理撤销即可,后期的订立的遗嘱依旧可以办理公证。《民法典》确定遗嘱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被继承人最后意思表示为准,此当无异议。因为遗嘱并非合同行为,而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立遗嘱人通过变更、撤销遗嘱来改变自己的财产处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为遗嘱变更撤销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问题。但是让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多份遗嘱怎样认定效力 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1、遗嘱全部无效的: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2、遗嘱部分无效的: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二、审查多份遗嘱内容是否相互抵触。1、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2、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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