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一、追加起诉重新计算审限的规定 追加起诉不会重新计算审限。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1)刑事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审结;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一审、二审的审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和两个月。(2)行政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髙级人民法院需延长审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3)民事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选民名单案件必须在选举前审结);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审限的,报本院院长批准。 二、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 关于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上诉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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