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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存在生态环境破坏案件中的走私犯罪为共同犯罪?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属于犯罪行为,而走私犯罪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生态环境破坏案件中,若走私行为直接导致或者加重生态环境破坏,走私犯罪可以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走私行为与生态环境破坏无关联,仅单纯存在,那么不能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应当分别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犯罪的贡献程度定罪、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储存、买卖、利用毒品罪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组织他人进行上述活动的;
    (三)引诱、欺骗、胁迫他人进行上述活动的;
    (四)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逃亡境外的。
    第三百五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损害的,由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污染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并根据环境损害情况,要求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非法处置或者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对环境有害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其他环境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予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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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4: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