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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释义
    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其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一、死缓复核需要多久
    死刑审查是一个特殊的程序。审查需要多长时间,现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审查期限可以长也可以短,根据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被告人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法官三人组成合议庭。
    二、县级法院能判死刑吗
    县级法院是可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因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刑需要陪审团同意吗?
    中国没有陪审团机制。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核准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审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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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