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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给上市公司的影响
释义
    公司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只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被申请,申请都是法定的权利与程序义务。被申请了也不会影响公司的证信力,并不能说明公司就有违法与不良行为,不会因此纳入黑名单或受到什么处理。最多是上级主管机关因为劳动纠纷过多,提示公司加强管理和公司的约束机制建设,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一、网贷逾期征信多久消除
    网贷逾期如果贷款还清了,则征信五年会消除,如果贷款一直没有还清的,则一直不会消除。因为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借了银行的钱,逾期不还,个人信用报告就会留上污点,以后再想申请银行卡、申请贷款,就是难上加难。即便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计入征信,圈子里也有一套共享的“黑名单”体系,一家不还,别家的贷款也会很难审批。
    金融机构也会用法律武装自己。欠款不还,金额比较大的,就会被起诉。一旦法庭宣判完毕,就算一百个不情愿,也必须得执行“还款裁决”,否则,法院就会依法查封名下房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欠款。
    二、借名字做最大股东合法吗
    借名字做最大股东合法,但是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会存在着风险。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情形,合同即为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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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8: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