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区域是否可以进行离婚诉讼? |
释义 | 跨省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概述。根据法律规定,当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离婚案件。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不满一年,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情况下,根据被告下落不明、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军人身份、居住在国外等不同情形,确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 跨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起诉离婚。比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形下,就可能出现跨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跨省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由离婚双方的居住地决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下,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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