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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释义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具有放弃其债权和债权担保、无偿转让其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
    一、债的保全措施具体有哪些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
    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行使撤销权必须要起诉吗
    行使撤销权是必须要起诉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诉讼有什么
    撤销权诉讼有: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债务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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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