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具有放弃其债权和债权担保、无偿转让其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 一、债的保全措施具体有哪些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 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行使撤销权必须要起诉吗 行使撤销权是必须要起诉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诉讼有什么 撤销权诉讼有: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债务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