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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征地补偿怎么办
释义
    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一、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二、“外嫁女”应该从哪个村里拿补偿?
    实际生活中说到“外嫁女”,通常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外嫁女原本是城市户口,嫁到了村里,随着丈夫落户到了村里,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嫁女没有再享受其他地区的相关
    权益,就应当因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分配征地补偿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是,外嫁女从村里嫁到了城里,但是户口没有从原村迁出,也没有被纳入城市社保体系,这时仍旧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从“娘家”村里分征地补偿——基于她自己的成员资格,而不是娘家人的“关系”。
    第三种情况时,外嫁女从娘家村里,嫁到了夫家村里。这时外嫁女根据实际情况,在娘家村或者夫家村享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在其中一个村承包土地,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
    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了,会影响参与补偿分配的资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前文我们也说过了,村民参与本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依据的是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变动如果影响到了外嫁女的户籍迁移,那么成员资格落到了哪里,外嫁女就有资格分配哪个村的征地补偿款。如果外嫁女认为村集体做出的相关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诉请撤销相关的村务决定。
    有农民朋友曾经提到,自己村子里制定了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没有资格参与村子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像这样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其效力是存在问题的,千万不要被它唬住,村规民约也绝不可能高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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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