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反正面并注明女职工联系电话,有生育并发症者提供两份); 3.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7.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出院记录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法律依据:《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一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二)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可在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 6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