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法律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离婚后的探视权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探望权应以子女为中心。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无协议则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 法律分析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离婚探视权频率: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 离婚探视权频率在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父母有权获得探视子女的机会,但具体的频率并未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来确定探视频率。通常情况下,探视频率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工作时间和居住地等因素进行考量。有些情况下,离婚双方可以达成共识,制定灵活的探视安排,以满足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互动需求。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下,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需要法院介入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因此,离婚探视权的实际操作中,频率可能因个案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定。 结语 离婚探视权的频率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子女为出发点进行裁判,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子女利益为中心。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的探访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离婚探视权的频率在实际操作中会因个案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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