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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人的义务有哪些
释义
    一、居间人的义务有哪些
    此项义务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忠袴禀告履行此项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居间人对于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中间,居间人应将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有忠实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风方面的要求:其一,居间人庆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托人。如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音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不得对订阅合同实施不得影响,影响俣-同的订阅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三,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效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门儿斩嵵,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邻里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音段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有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这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合同的费用,由居间人的负担。居间人作为居间俣-同的一方主体,若欲为委托方了解相关的订约信息、商业信息及有关人的资信善、信誉度、知名度等情况,必定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对于此费用的支出,若委托方和居间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担,那么当由居间人承担。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什么
    1、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就报酬的支付方式,我国采约定的报酬制。
    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为居间费用。居间费用一般包含于报酬之中,在居间成功时,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费用未经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由居间人负担。即使居间人已尽了报告或媒介义务,但仍不能使合同成立,达不到委托人的预期目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此时的居间费用澡得请求委托人偿还。
    《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
    二、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报酬如何确定?居间人的给付义务是否必须以立约为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因此没有提供服务就可以不交费。
    三、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附随义务,是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主要义务指依合同性质所固有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附随义务与主要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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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0: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