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又被刑事起诉会怎么样?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服刑人员又被刑事起诉会怎么样? 1、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又掌握了新的犯罪证据,是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认定犯罪事实,并做出相应的判决,判决结果会合并以前的判决一起执行。 2、服刑期间被民事起诉应当积极的应诉,当然如果确实因为在监狱服刑期间不能够到达现场开庭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缺席审理,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所做出案件的审理过程,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二、服刑罪犯有漏罪犯又有新罪如何处理? 1、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先对漏罪作出判决,把所判的刑罚与前罪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再对新罪作出判决,把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上述决定执行的刑罚重新实行并罚,最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判刑实行并罚,然后再将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与前罪判决没有执行的刑罚重新实行并罚,最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2、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 (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 (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 (5)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所。 三、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怎么办?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因此服刑罪犯发现有漏罪是会及时补上,并不会因为判刑了就能够主动免去之前的漏罪。 因此服刑人员又被刑事起诉会怎么样主要是看是否有犯罪事实或者是情节严重或者是漏罪的,法院会根据事情情况来判决,若是是有漏罪的、或者是有新罪的等情况的,会合并一起判决或者是数罪并罚,总之根据具体的情况看法院怎么判决,当事人在被起诉之后可以提交答辩状给法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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