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项变动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四项变动:(一)出生登记:指公民到派出所申报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的登记制度。(二)死亡登记:是指公民到派出所申报办理注销死亡人口户口的登记制度。(三)迁入登记:是指派出所为从辖区外迁入到本辖区定居的公民注册常户口的登记制度。(四) 迁出登记:指派出所为迁往本辖区以外的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出手续的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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