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客观: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庭丧失了对案件进行管辖的依据。但是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对其仲裁程序上的权利进行了处分,并没有放弃实体权利,因而,只要申请人没有声明放弃实体权利,申请人就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但这里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实践中,反悔的原因是多种的:可能是因为己方在和解协议中让步太多,损失太大;也可能因为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实现。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都应当允许反悔,这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重新申请仲裁是否需要当事人重新订立仲裁协议,其关键在于原来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依相关法律,仲裁程序终结是仲裁协议失效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完毕做出裁决书之后,据以申请该仲裁的协议就失效了,当事人不得依该协议再次申请仲裁。要申请仲裁,必须另行达成一个新的仲裁协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时,仲裁程序尚未终结,那么原来的仲裁协议也就没有失效。因此,当事人因对撤回仲裁申请反悔而重新申请仲裁时,仍然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而不必另行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由于双方原来签订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有两种作为,一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一是撤回仲裁申请。一般,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且义务方即时履行了义务的,可由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若义务方不能即时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请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当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依据裁决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该条规定了达成和解协议,后悔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办法。此时,申请仲裁方当事人可依据原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有两种作为,一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一是撤回仲裁申请。一般,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且义务方即时履行了义务的,可由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若义务方不能即时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请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当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依据裁决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该条规定了达成和解协议,后悔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办法。此时,申请仲裁方当事人可依据原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