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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孕妇被判处11年监禁,如何处理?
释义
    本文介绍了孕妇在处理方式上与非孕妇有所不同。孕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等。同时,孕妇在哺乳、妊娠、怀孕结束后需要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在刑事案件中,怀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适用死刑,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执行时发现怀孕的罪犯应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处理方式:
    - 如果孕妇被判处缓刑,一般情况下会暂予监外执行,直到她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为止。如果缓刑期间出现了这种情况,她将继续被监外执行。
    - 如果孕妇还有剩余的刑期,她依然需要被收监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孕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国家考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孕妇在量刑、执行等方面有充分的考虑,也做出一定限制性规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会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而是在哺乳、妊娠、怀孕结束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之后按照剩余刑期、在监狱内服刑,根据罪犯的情况可以适用减刑、假释等规定。
    二、刑事案件怀孕了的处理方法如下:
    1、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的,可取保候审;
    2、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怀孕妇女,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3、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在执行死刑时发现怀孕的罪犯,应立即停止执行;
    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拓展延伸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结语
    无论是缓刑还是剩余刑期,孕妇都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但需注意,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孕妇不会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但在哺乳、妊娠、怀孕结束后,罪犯仍需按照剩余刑期在监狱内服刑,并根据罪犯情况适用减刑、假释等规定。对于怀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审判时则不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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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