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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怎么立案的?
释义
    1、公安机构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构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抗诉不会被收监,公安机构决定对刑事案件立案时,要先审查立案的材料,整理相关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调查,然后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经检察院批准后去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由其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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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