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月申报期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20日。在1月申报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对您的税费种核定情况,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完成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社会保险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石油特别收益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公路路产桥梁赔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费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申报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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