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 2、7 个月以上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产假增加0.5个月; 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产假增加 0.5 个月; 6、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产假 1 个月; 7、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 1.7 个月; 8、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