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要件的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国家机关的印章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国家机关机关印章变造或者刻章罪的量刑标准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