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次所需材料: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明、簿。 (5)如果是第二次,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