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犯保外就医范围及疾病伤残分类 |
释义 | 严重疾病、罪犯刑期、身体残疾、年老多病等情况下,保外就医应从严控制,但对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法律分析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拓展延伸 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与实施情况 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规定与实施情况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疾病患者的罪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暂时离开监狱,接受必要的医疗治疗。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考虑到社会对于疾病患者的关怀和治疗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罪犯保外就医的范围和条件有所限制,必须符合一定的医疗需要和风险评估。同时,监狱系统也要确保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以防止逃脱和再次犯罪的风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需要权衡罪犯的医疗需求和社会安全的考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结语 罪犯保外就医制度的实施需要兼顾罪犯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安全的考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身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罪犯,以及年老多病且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罪犯,可以考虑保外就医。然而,对于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以及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准保外就医。对于累犯、惯犯、反革命犯,应从严控制;而对于少年犯、老残犯、女犯,可以适当放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医疗需求和社会安全,确保公正公平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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