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及保证人需满足的要求 |
释义 | 罪犯保外就医的主旨是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明确了保外就医的条件和保证人的责任,以及保外就医的执行方式和最长期限。保外就医的执行方式包括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和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最长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具体是否继续保外就医需要根据病情和表现进行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方式有哪些 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方式有两种: 1、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管理。 2、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条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 保外就医最长期限 罪犯保外就医的最长期限一般仅有一年。对于即将到期的保外就医罪犯,监狱需要提前两个月通知罪犯回到监狱检查。如果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去监狱检查的,监狱可委派警察和医生到罪犯保外就医处了解罪犯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疾病尚未愈,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罪犯,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的,由监狱根据具体病情和表现决定未来是否继续保外就医。 结语 保外就医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如保外就医罪犯未按规定报到,劳改机关将负责管理。第二种是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将其档案转交给原住地劳改局,由其指定就近的机构进行管理。保外就医的最长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即将到期的罪犯,监狱需提前通知其返回监狱检查。如因疾病等原因无法返回,监狱可派遣人员到保外就医地了解情况,并根据具体病情和表现决定是否继续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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