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立案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立案的条件是发现行为人没有违法行等。撤销立案之后,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行为人。一般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行政处罚应备案多长时间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但对备案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当天或者隔天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准则 环保局行政处罚的流程: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3.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劳动监察立案后会怎样处理 劳动局立案后怎样进行处理:劳动部门介入劳动争议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劳动争议的原因,双方有什么责任再进行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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