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分为几种 |
释义 |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权利灭失的情形。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为变动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一、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房地产的位置、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条件; 2、房地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更等权属状况; 3、涉及房地产权利限制,提示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证的区别 效力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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