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有关教科文卫等方面的议案和法律草案、质询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参与教科文卫体人口等方面立法工作; 4、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对教科文卫等方面的法律进行视察与监督; 5、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教育室、科技室、文化室、人口卫生体育室,作为办事机构,承办委员会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工作范围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六个方面。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