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法的查封和扣押解除规定有什么条件 |
释义 | 司法考试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 1.对象要求。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3.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长?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财物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不具有最终处置性,因此,查封、扣押应当有明确的期限。法定期限届满,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及时归还当事人或另行处置。 行政强制法扣押规定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如何划分行政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法扣押委托保管只禁止将行政强制措施权进行委托,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则并没有禁止,但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已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行使,所以也不存在将权力予以委托的可能性。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之下委托他人实施相关的执行行为。 行政行政强制法扣押的方法具体有哪些啊?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行政行政强制法扣押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解答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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