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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一、补贴对象我市微型企业招用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指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仍按渝财社〔2012〕137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其中,基本养老保险3个百分点、和各1个百分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贴程序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半年申报一次。2014年1月20日前申报2013年9-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7月20日前申报2014年1-6月的社会保险补贴;2015年1月20日前申报2014年7-12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微型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2.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3.微型企业享受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见附件2);4.微型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5.因工作需要需补充的其他资料。1—4项资料均需提供原件供复核,并保留复印件。
    (二)受理。经办机构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对申报资料完备的,按规定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成卷,并建立与纸质档案相匹配的电子档案(见附件3),同时传送有关部门。
    (三)审核。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在受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核实微型企业是否重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四)公示。复核完毕后,人力社保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对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微型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4),并连同申请拨款函件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拨付。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必要的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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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