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户口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办理各类事务需要用户口本,如办身份证、上学、生孩子、办护照、继承遗产、拆迁补偿等。户口本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关系,需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或转让。户口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和核对,户主或成员需主动提供户口本。如有人员增减或登记变动,需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全户迁出需缴销户口本。户口本填写需按规定,登记机关加盖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与户口本填写相同。 法律分析 办什么事需要用户口本 1、办身份证要用;2、上学要用;3、生孩子要用;4、办理护照要用;5、继承遗产要用;6、拆迁补偿要用等。 户口本注意事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结语 户口本是办理身份证、上学、生孩子、办理护照、继承遗产、拆迁补偿等事务的必备证件。在使用户口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居民户口簿是证明身份和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依据,应妥善保管并主动提供给户口登记机关核对。二、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户口本,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三、户口簿只能由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任何记载。四、如有人员增减或登记事项变动,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时,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户口簿。填写户口本时,需按规定填写户号、套印章、住址变动、迁入迁出等信息,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户口本是重要的个人证件,请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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