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援助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确需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援助的,尽可能以轮流的方式指派,确保辖内有义务提供法援服务的人员,合理承担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的方式有:1、法援中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2、法援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3、刑事法援案件应当指派法援专职律师或社会执业律师承办。4、经审查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法援中心应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指派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工作。5、人民法院指定的法援案件,法援中心应在收到指定函之日起三日内安排援助人员并函告人民法院。6、同一法律案件的同一受援当事人,可酌情指派1—2名援助人员提供帮助。7、指派通知可直接送达受指派人员,也可送达受指派人员所在单位。8、拒绝援助或未按指派要求履行援助义务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