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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中都包含什么内容
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若是立案处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在限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环境的行政相对人,若是发现环境行政机关的职员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一、行政判决书几日内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又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行政处罚口头作出是否有效
    行政处罚口头作出而没有相应的决定书是无效的,因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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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