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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释义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一、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期限如何确定
    1、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若是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诉讼,法院需要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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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6: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