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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机关是什么?
释义
    对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机关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环保投诉不处理怎么办
    环保投诉不处理的,可以举报。当事人发现环境污染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这些部门接到投诉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当事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了解情况后,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且让有关组织尽快对环境污染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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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