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当租赁物被损坏时,租赁物保险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保险责任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抵押或变更保险合同条款,将会面临法律惩罚。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损坏或者灭失的,承租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租赁物的性质负责赔偿。但是,承租人能够证明损坏或者灭失是非因自己的过错所致的,或者约定由出租人承担损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按照约定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要求支付等值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转让、抵押、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不得对被保险人产生影响。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费或者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因此,当租赁物保险责任人未履行其责任,拖欠保险金等行为时,可能涉嫌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