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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释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承担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不是轻易能够实现的,即便实现了,也是在一定的限度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除了考虑伤残等级外,还需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予以确定,更需要看的是法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情形的判定。
    二、产品侵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一)产品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精神损害是产品责任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身损害有很大的不同。精神损害又称非财产上损害,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2000年7月8日通过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中侵害人的赔偿范围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有学者当时主张应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是通篇不见精神损害赔偿的字眼,法律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立法规定。值得欣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以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认可。
    (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四)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中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与《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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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1: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