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2、违约金责任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3、定金责任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