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应该包括:1、房屋补偿费用,应根据被拆除的结构大小和分类折旧程度,根据平方米单价计算;2、营业额赔偿费,用来被补偿拆除房屋而带来生活不便的居民,被拆迁房屋的居民每月予以补贴;3、激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某些权利。如搬迁到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搬迁房屋。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等于宅基地位置补偿价格乘上宅基地面积加上待拆迁房屋成新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