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第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第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第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第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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