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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释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所谓携带,包括随身佩带、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夹带或手中握持。这里的集会、游行、示威,既可以是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也可以是不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
    一、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罪主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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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