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可以有多个居间人吗 |
释义 | 居间合同是一种中介服务合同,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介绍,委托人需要支付约定报酬。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居间人的义务与委托人的权利以及居间人的权利与委托人的义务方面。居间合同可以有多个居间人,只要权利义务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居间合同方然可以有多个居间人,只要居间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的。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义务与委托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有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托人;二是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影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三是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效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的权利与委托人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法律并没有规定是一个或者几个,所以法无禁止即可为,居间合同可以有多个居间人。 结语 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特征是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介绍,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居间人既非当事人,也非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居间人的义务与委托人的权利,以及居间人的权利与委托人的义务。居间合同可以有多个居间人,只要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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