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其财产非独立核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但有些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可避免需要提供担保,这时应该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担保权利。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最初并不想赋予法人分支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的权利。这是因为法人分支机构只是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财产不是独立核算的,也不是自负盈亏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对于一些法人分支机构,如果它们从事经营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外担保的问题。如果我们一概否认其效力,就会影响法人的经营。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书面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则可以提供保证。也就是说,分支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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