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条件如下: 1、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根据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符合以下条件多层建筑已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体结构;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主体工程;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标准地名审批文件、拆迁户安置说明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