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有: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者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对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都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八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当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达成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