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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收养继子女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释义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及继承权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条件限制,只需经过生父母同意。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对继子女的成长有积极意义。至于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法律或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和共同生活,未形成则无继承权。不同情况下需区别对待,如未办理手续或未形成扶养关系。收养关系一经确立,离婚不会解除。
    法律分析
    一、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二、过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形成了抚养和赡养关系,如果形成就是收养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如果未形成,则没有继承权。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还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1.未办理法定手续,虽立下字据举行仪式,也得到群众的公认,但“过继”后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不管是收养没有任何关系的孩子还是需要收养自己的继子女,其实在收养条件上面,《民法典》中都是有统一的规定,但在收养继子女的时候,需要经过继子女亲生父母的同意才行,否则也是不能与继子女建立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之后自己的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其实也不能因此解除收养关系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继子女收养需要继父或继母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并且不受特定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与一般收养情况不同,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几乎没有条件限制。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保障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过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法律或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并在一起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在实际生活中,还需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无论是收养无关孩子还是继子女,都需要经过亲生父母的同意并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离婚并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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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