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或者限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的上述规定,有两种执行措施:(1)加罚。即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罚款仍应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既是保证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证行政处罚决定能够最终执行的有力措施。这里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不能自行强制执行,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在某些法定情况下有强制执行权。不过,这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警告处罚一般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都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依据、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等,以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采取什么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从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违纪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违法扣留他人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可能会使他人有关经营活动因此受到损失。2.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可能会造成他人车辆的损坏和其它损失。3.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可能处罚了不该处理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一方当事人处罚明显偏重,如违反法律规定罚款,非法扣车扣证等。4.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使的车辆,有可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此外,还有其它一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乱罚款、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等,都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违法,还是执勤的交通警察有违法行为,只要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都有权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赔偿的范围通常是,因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扣留车辆、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就赔偿的事项来说,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经济上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向作出具体决定的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核查后认为请求合理的,应当对本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予以赔偿。2.在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以赔偿的,在作出撤销、变更原行政决定或者确认原行政决定为违法的同时,决定原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以赔偿。3.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时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原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此外,法律规定,赔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及有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应当责令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交通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财产赔偿的形式主要包括:1.返还非法处以的罚款、非法扣押的车辆以及其它非法追缴或没收的财产,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2.赔偿由于吊销有关证照而引起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及赔偿其它造成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如果是错误拘留需要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底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是不是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通过这一法律形式,确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效力,对被处罚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处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求公安机关一定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还在于处罚决定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决定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接受处罚;另一方面,决定书也是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的重要凭据。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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