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实践中在没有的情况下,无论是追讨拖欠的工资,还是遭到非法解雇解雇,都涉及到一个如何证实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的问题。并非唯一能够证明彼此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只要你具备以下几种证据,同样可以到相关部门申诉: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从客观上说,以上证据只要具备也可单独成立,但是为了避免“孤证”效力打折扣,建议应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通俗地说,即是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证据,譬如说申诉单位扣发工资、拖欠工资、未补偿、未缴纳保险费等等,如何证明这些损害事实的确存在呢这时,你当考虑提交相关的加班未补偿的证据,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等等。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出具证明,致使劳动者没有及时领取失业金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也应保留相关的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