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保全合同的方法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权或相关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其行使该权利;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债权担保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故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分析 《民法典》实现合同保全的方式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未能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或恶意延长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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